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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消防新规,6月1日起施行!
                2020-06-01来源:转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如有侵权,立即删除浏览量:413
                导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ζ计卐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ω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々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々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Ψ。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ω 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 文;

                (二)在设㊣ 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 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〇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ζ 、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①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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